(2016)皖1202执7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怀英、张皖东与阜南红洁食品有限公司、王杰、董新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怀英,张皖东,阜南红洁食品有限公司,王杰,董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752-4号申请执行人:朱怀英,女,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二村路。申请执行人:张皖东,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阜南红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会龙乡龙翔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杰,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会龙乡龙翔路西侧。被执行人:董新红,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阜南县人,住址同上。朱怀英、张皖东与阜南红洁食品有限公司、王杰、董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1352-1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阜南红洁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阜南县会龙工业园区S328北侧龙翔路西侧的房产一处(证号12110006)予以诉讼保全查封,本院受理的(2016)皖1202执775号执行卷,申请人徐虹也以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1353-1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了上述被执行人财产,因此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以三个申请执行人的名义委托评估部门对所查封房产的部分房产(楼层1-3/3,房号为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201-301,建筑面积950.53㎡)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73.65万元。该房产两次拍卖未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同意按照二次拍卖保底价160万元接受该房产以抵偿欠款(其中朱怀英90万元、徐虹60万元、张皖东10万元)。所抵付资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