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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于香珍与王正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香珍,王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92号申请人:于香珍,女,1963年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王正峰,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申请人于香珍诉被申请人王正峰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王正峰驾驶的×××货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100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正峰驾驶的×××号货车,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晶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