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立香。被执行人: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与东海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庄俊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迈奇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