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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他山石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他山石广告有限公司,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他山石广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27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