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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889王万海与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海,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王万海,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王万海与被执行人泛亚莫斯工业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连劳人仲案(2016)第54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先支付人民币2210元,剩余执行款在5月31日前支付,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茆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