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兴财与赵克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财,赵克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686号原告:黄兴财,男,1954年4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委托代理人宋春雨,北安市兆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克华,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财与被告赵克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财撤回起诉。审判员 丛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忠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