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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张建新、董良才、朱振武、李祥智、李根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张建新,董良才,朱振武,李祥智,李根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曹磊,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祝智全,职员。被执行人张建新,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董良才,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朱振武,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李祥智,男,194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李根全,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建新、董良才、朱振武、李祥智、李根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1)安白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元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柴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