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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69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秀丽与马鞍山谷天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平、张向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丽,马鞍山谷天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平,张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69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秀丽,女,1977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鞍山谷天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善厚镇,组织机构代码06651258-6。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平,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向宝,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秀丽与被执行人马鞍山谷天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平、张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向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彬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