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梁某、梁延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梁延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922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法定代理人梁延革。被执行人:梁延进,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梁延进土地承包合同转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延进腾出场院,申请执行人梁某已接受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37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迎春审判员 彭海滨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友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