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务工,住泗水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泗水县。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陈某、王某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08刑再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国玲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巩清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