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张秀梅、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梅,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位明礼,何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1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梅,女,汉族,195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三丽,女,1985年12月15日上,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17550275-8。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盘根,联社资产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水友,联社法律顾问。原审被告:位明礼,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原审被告:何锦,女,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扶沟县。上诉人张秀梅因与被上诉人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位明礼、何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秀梅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秀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张秀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红飞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杜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