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执2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关平、平湖市文政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平,平湖市文政制衣厂,高尚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2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平,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平湖市文政制衣厂,住所地:平湖市新埭镇杨庄浜村东桥头南第三间,组织机构代码:91330482307310193N。代表人:贾刘明。被执行人:高尚永,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2603号申请执行人关平与被执行人平湖市文政制衣厂、高尚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平湖市文政制衣厂、高尚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尚永名下汽车一辆,但无处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2384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高尚永及平湖市文政制衣厂负责人贾刘明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关平,要求其在2017年4月22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平湖市文政制衣厂、高尚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平湖市文政制衣厂、高尚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平湖市文政制衣厂、高尚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关平发现被执行人平湖市文政制衣厂、高尚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