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陕0828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任存厚诉闫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存厚,闫永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28民初528号申请人:任存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佳县,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闫永富,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佳县,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存厚与被申请人闫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闫永富的工资账户,申请人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永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的xxx的账户,冻结方式为只收不支,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随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飞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