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史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1民初141号原告:史某。被告:郭某甲。原告史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被告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告生下孩子没多久,被告对原告语言暴力、恶语伤人,导致原告抑郁;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动手掐原告及原告母亲;被告进行自残,拿刀捅自己的肚子;威胁原告不让与娘家人来往,否则炸死原告全家;被告砸坏原告家的门;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为了解除痛苦,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郭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有孩子,希望原告能够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被告从未对原告有过语言暴力、家庭暴力等行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农历4月16日举行婚礼仪式后共同生活。婚续期间双方共同生育一子郭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1月初双方发生家庭矛盾后,原告回到娘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3月28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关系未能好转,仍处于分居状态。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多方面暴力行为,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主张儿子由被告直接抚养,愿意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同时主张享有孩子的探望权;被告主张工作比较忙,希望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愿意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后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婚续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现分居生活已满二年,且原告史某曾提起离婚诉讼,在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请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郭某乙,结合其实际生活情况,为不影响其健康成长,以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史某应每月支付郭某乙抚养费200元,至郭某乙独立生活为止,但仍系双方共同儿子,原告史某享有探望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史某与被告郭某甲离婚;婚生子郭某乙随被告郭某甲生活,原告史某从2017年5月起每月支付郭某乙抚养费200元,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履行一次,至郭某乙独立生活为止,但仍系双方共同儿子,原告史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底履行一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