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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贝亚雷斯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亚雷斯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157号申请人:贝亚雷斯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26号楼22层2603。法定代表人:杰纳罗·贝亚雷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滨湖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许振国,总经理。申请人贝亚雷斯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贝亚雷斯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名下价值170万元的财产或现金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贝亚雷斯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贝亚雷斯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贝亚雷斯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丽珍审判员  管玲玲审判员  牛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