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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与高思海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高思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435号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被告:高思海。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思海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桓仁城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 帆审 判 员  徐 楠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