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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覃云、梁苗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云,梁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覃云,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梁苗苗,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覃云申请执行梁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覃云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覃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韦 铭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祥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