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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永山与王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山,王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2078号原告:张永山,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王丽新,女,其他身份不详。原告张永山与被告王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永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000.00元;从2017年4月19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给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未给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属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山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睿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