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40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赵福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赵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75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负责人刘焕伟,行长。被执行人:赵福荣,女,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5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福荣名下账户人民币2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姬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