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秀凤与张东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凤,张东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民初851号原告:马秀凤,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张东明,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原告马秀凤与被告张东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秀凤、张东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秀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东明支付劳务费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马秀凤与张东明口头协商,马秀凤帮张东明在公主岭市推广药品销售,不设工资底薪,按销量提成。2016年5月10日,双方经对账,张东明向马秀凤出具欠条,欠马秀凤业务返点费10万元。该款至今未给付。张东明辩称,马秀凤诉讼主体错误。张东明当时是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大区销售总监,负责东三省和内蒙古的销售业务管理工作,公主岭市的负责人是吴迪,马秀凤是吴迪团队的人,与张东明没有雇佣关系。马秀凤的劳务费由吴迪团队具体结算。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张东明与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合作,在东三省推销该公司产品。马秀凤经人介绍,帮助张东明在吉林省公主岭市区域内推广该公司产品,双方商定不设底薪,按销量提成。至2016年5月10日,经双方对账,张东明向马秀凤出具欠条一枚,内容为:兹欠马秀凤业务返点费用10万元。张东明出据后,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马秀凤帮助张东明推销药品,张东明应按双方约定向马秀凤支付提成款,张东明拖欠不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给付马秀凤提成款项。关于张东明提出诉讼主体不对,不应起诉张东明一节,张东明自称其是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的大区总监,但并未提供其与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其行为为职务行为,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张东明主张该笔欠款应由吴迪支付一节,张东明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该抗辩不能否定张东明向马秀凤出具的欠据,故对张东明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张东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马秀凤返点费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张东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盛邦—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