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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清章诉孙炎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章,孙炎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章,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炎驹,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3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孙炎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炎驹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清章砖款52000元。但被执行人孙炎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炎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南苑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巴图达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