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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2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尕项扎西与哇洛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尕项扎西,哇洛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2民初724号原告:尕项扎西,男,藏族。被告:哇洛加,男,藏族。原告尕项扎西与被告哇洛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尕项扎西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尕项扎西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海 洁代理审判员 周 倩 文代理审判员 索南多布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道尔 吉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