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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杜光与揣云辉、哈尔滨泰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光,揣云辉,哈尔滨泰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杜光,女,1961年5月30日,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揣云辉,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泰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24号1层。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集中区哈平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杨天夫,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杜光与揣云辉、哈尔滨泰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201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32元、保全费500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档案,但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