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翠梅诉王和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翠梅,王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44号申请执行人赵翠梅。被执行人王和平。本院在执行赵翠梅诉王和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申请人要求过户的房产目前已被另案保全查封,暂无法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城韬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