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034号原告:张某,男,1995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杨某,女,1998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0000元;2:被告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在审理过程中,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