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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杨晓静与庚永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静,庚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340号申请执行人:杨晓静,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庚永胜,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