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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士元、吴心才与吴心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士元,吴心才,吴心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吴士元,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吴心才,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吴心玉,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吴士元、吴心才与被执行人吴心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民初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新审判员  张利平审判员  徐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