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士元、吴心才与吴心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士元,吴心才,吴心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吴士元,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吴心才,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吴心玉,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执行人吴士元、吴心才与被执行人吴心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民初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新审判员 张利平审判员 徐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