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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永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李永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6层。法定代表人:卢翺,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永涛,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先锋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永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租金81748.92元及滞纳金、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2231元、公告费56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永涛名下所有宝马牌汽车的车籍档案,但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