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与朱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朱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609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天华中路122号星大花园2902室。法定代表人张传飞。被告朱茂,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星沙分公司诉被告朱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争议较大,决定转换审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松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珂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