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额尔定巴特尔申请执行陶格图娜保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定巴特尔,陶格图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29号申请人额尔定巴特尔,男,蒙古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杭锦旗伊和乌苏教办职工。被执行人陶格图娜,女,蒙古族,1985年11月23日出生,杭锦旗蒙古族幼儿园职工。本院在受理额尔定巴特尔申请执行陶格图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陶格图娜个人绩效工资,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财产可供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