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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额尔定巴特尔申请执行陶格图娜保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定巴特尔,陶格图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29号申请人额尔定巴特尔,男,蒙古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杭锦旗伊和乌苏教办职工。被执行人陶格图娜,女,蒙古族,1985年11月23日出生,杭锦旗蒙古族幼儿园职工。本院在受理额尔定巴特尔申请执行陶格图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陶格图娜个人绩效工资,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财产可供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