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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1、朱某与王某2、王某3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1,朱某,王某2,王某3,王某1,朱某,王某2,王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民终3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上诉人王某1、朱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王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1、朱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二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抚养费399092元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不允许对王紫薇与二被上诉人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致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王某2、王某3未作辩解。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抚育费399092元(按2014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17年),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某1与案外人王娟曾系夫妻关系。1998年11月,王某1、王娟抱养一女孩,取名王紫薇(又名王芷薇),1999年2月,王某1、王娟经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抱养女孩王紫薇由王娟进行抚养,王某1按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11年11月11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鼓少民调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1、王娟抱养女儿王紫薇自2011年11月11日起抚养关系变更为王某1抚养,王娟不支付任何费用。2015年5月,王紫薇因与王某1发生家庭矛盾而离开王某1在徐州经济开发区大黄山镇的住址。现原、被告因抚养王紫薇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处理。一审另查明:原告王某1与案外人王娟离婚后,王紫薇一直随王某1居住、生活,王娟并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对王紫薇进行抚养。××××年××月××日,本案二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经一审法院与王紫薇谈话:王紫薇自认出生于1998年10月15日,至今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王紫薇知晓原告并非亲生父母后,其主动查找信息并联系二被告,自认二被告为其亲生父母。现王紫薇在徐州市云龙区从事收银员工作,独立居住生活。一审法院认为,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四)年满三十周岁。违反法律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王某1、王娟抱养王紫薇时未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后王某1、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也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手续,二原告对王紫薇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原告对王紫薇的收留、抚养是原告的自愿行为,且王紫薇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紫薇在知悉其并非系原告亲身子女后,主动查找、联系二被告,自认二被告为其亲生父母等行为均是王紫薇自愿。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对原告的抚养行为有妨害情形,且原告称二被告是王紫薇的亲生父母,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原告以收养王紫薇十七年为由要求二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1、朱某对被告王某2、王某3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1、朱某负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紫薇与二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涉及身份关系的确认。亲子鉴定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其实施必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当事人在请求进行亲子鉴定时,应已具有推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证据,使亲子关系鉴定成为正当的收集证据的手段。二上诉人作为请求确认王紫薇与二被上诉人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二上诉人未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还不具备进行亲子鉴定的必要条件,故目前尚不能认定王紫薇与二被上诉人存在亲子关系。综上所述,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某1、朱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加宽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陈志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小璇第5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