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招远市新睿设备厂与北京鸿飞XX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北京鸿飞XX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光,揣云辉,哈尔滨泰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哈尔滨泰富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7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新睿设备厂,住所地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南五里村西。投资人:丁钰城,男,1977年8月31日生,汉族,该厂经理,住山东省招远市。被执行人:北京鸿飞XX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78号恒达综合大厦2层10号。代表人:张静,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鸿飞XX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3号院2号楼2层F2-10、F2-11、F2-12、3层F3-12、F3-16青年之居宾馆内2层A202。法定代表人:李雪,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招远市新睿设备厂与北京鸿飞XX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北京鸿飞XX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4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