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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57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女,198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长乐坡343号。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195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永吉新村,退休职工,系安某某丈夫。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玉泉东路20号华秦大厦1号楼,系礼泉县工商局职工。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5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杨某某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应退还申请执行人安某某30000元及已垫付的诉讼费50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礼泉县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分期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直至案件结束为止,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同意该方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陕0425执5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军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