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孙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孙浩,黄秋萍,藤县米兰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西江路231号。负责人张永芳,行长。委托代理人朱赤红,该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浩,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现在广西钟山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黄秋萍,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藤县米兰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藤州镇永乐街68—1号米兰春天A4单元11层1102号房。法定代表人曾剑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浩、黄秋萍、藤县米兰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桂0422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而提出撤销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422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海云代理审判员 黄建锋代理审判员 梁栋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全嘉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