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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顾某与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陈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039号原告:顾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被告:陈某,男,住江苏省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顾某承担(已缴)。审判员  宋炳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