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顾某与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陈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039号原告:顾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被告:陈某,男,住江苏省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陈某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顾某承担(已缴)。审判员 宋炳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