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亚军与高再生、高美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军,高再生,高美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360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军,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再生,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美妮,女,198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刘亚军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23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再生、高美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再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被执行人高再生及妻子任翠连共有的房屋一套予以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刘亚军向本院申请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46.83万元接受上述流拍房产抵偿被执行人高再生所欠申请执行人刘亚军借款本金27万元及部分利息19.83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再生及妻子任翠连共有的房屋一套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46.8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亚军抵偿被执行人刘亚军所欠申请执行人刘亚军借款本金27万元及部分利息19.83万元。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刘亚军之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