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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1民终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曼与被上诉人袁淑梅、佟少龙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曼,袁淑梅,佟少龙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11民终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曼,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淑梅,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佟少龙,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上诉人刘曼因与被上诉人袁淑梅、佟少龙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2017)辽11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曼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利审判员  温 宇审判员  孙继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