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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5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884张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884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某,又名张某彬,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住邳州市。关于被执行人张某罚金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邳刑二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杲 远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