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尤永江与吐哈塔尔.哈山、托乐、也尔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永江,吐哈塔尔.哈山,托乐,也尔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20号申请人:尤永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吐哈塔尔.哈山,男。被执行人:托乐,男,哈萨克族。被执行人:也尔健,男,哈萨克族。尤永江申请执行吐哈塔尔.哈山、托乐、也尔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06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尤永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389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3896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尤永江于2017年4月23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新2323执20号案件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努 尔 兰代理审判员 赵 义 云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尔赛力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