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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效仁、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效仁,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2012号申请执行人王效仁,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天津铁建大厦4楼B区B401室。法定代表人郭钧,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效仁与被执行人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津滨保劳人仲调字【2016】5041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效仁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295801.9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王效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效仁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295801.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王效仁发现被执行人汉镒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保劳人仲调字【2016】50411号仲裁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