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8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晓林与任秀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林,任秀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8916号原告:周晓林,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江西省鹰潭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君,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秀丽,女,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林与被告任秀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林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秀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林撤回对被告任秀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晓林负担。审 判 长 董 伟人民陪审员 肖汉华人民陪审员 刘占杰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