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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8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晓林与任秀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林,任秀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8916号原告:周晓林,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江西省鹰潭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君,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秀丽,女,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林与被告任秀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林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秀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林撤回对被告任秀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晓林负担。审 判 长  董 伟人民陪审员  肖汉华人民陪审员  刘占杰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