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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长发与张山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发,张山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277号原告张长发,男,52岁,1964年7月28日,地址: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张山友,男,地址: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发、被告张山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发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基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其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