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长发与张山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发,张山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277号原告张长发,男,52岁,1964年7月28日,地址: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张山友,男,地址: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发、被告张山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发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基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其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