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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武灿、陆彩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武灿,陆彩娟,孙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孙武灿,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陆彩娟,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孙新华,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孙武灿与陆彩娟、孙新华(2016)浙0282民初83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武灿已受偿借款本金5000元,尚有借款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现查明,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借款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也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