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终5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内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内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307复线西兆通国税局东行6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董长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克彗,河北圣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内营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栾城区鑫都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郝锁孩,系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石家庄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内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征地协议系栾城区栾城镇内营村村民委员会与栾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承诺书系石家庄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栾城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形成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征地的行为非民事行为,村委会应当向协议的相对方栾城区国土局提起诉讼。第二、石家庄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泰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云瑞建筑有限公司并加盖上述单位印章和单位法人印章,在原审提交情况说明,以证实河北泰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向内营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148万元(上诉人上诉人称145万元)的事实,和泰升将债权转让给兆业的事实。在重审时应一并审查处理。第三、按栾城区内营村委会主张的栾城区国土资源局征用内营村土地17.7105亩×14万元/亩应是2479470元。被上诉人栾城区内营村委会起诉称共计249470元,已给付1111679元,剩余1367791万元,而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当中,继续表述为“双方对被告应付249470元,实际支付1111679元陈述一致,”显然是错误的。第四、石家庄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审庭审中认可其是给付土地补偿款的主体(一审卷正卷52页),但是并没有发现原审认定的“……但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按承诺书直接履行,”的表述。第五、承诺书是石家庄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栾城区国土局出具的,即使石家庄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也是由栾城区国土局向石家庄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本案被上诉人内营村委会直接向上诉人石家庄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是否有法律依据。综述,本案当中,案由定为合同纠纷,但是上诉人石家庄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内营村村民委员会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或者协议,被上诉人内营村委会与栾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有征地协议,且在协议当中,双方对于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均有明确约定,故本案应当由内营村委会向栾城区国土资源局提起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依法确定。如认为是行政诉讼,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向内营村委会履行告知义务。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家庄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2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清振审判员  许毅鹏审判员  秦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