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翠琴,天津北方华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2714号申请执行人纪翠琴,女,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北方华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104房间,实际经营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大道3260号世贸财富中心B-104号,组织机构代码78032767-9。法定代表人张金木,总经理。被告李智,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北方华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纪翠琴与天津北方华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津北方华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