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谭少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谭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32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7号亚美大厦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钟志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建,该行员工。被告:谭某,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谭某借款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智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