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与浙江金玛机床有限公司、浙江汇宇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浙江金玛机床有限公司,浙江汇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雄川工贸有限公司,姚薛康,应真,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08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武阳西路88号。负责人:李晓渊。被告浙江金玛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岗头工业区金晖路6号。法定代表人:应学文。被告浙江汇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姚薛康。被告浙江雄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石板畈。法定代表人:姚薛康。被告姚薛康,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应真,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姚薛康。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与被告浙江金玛机床有限公司、浙江汇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雄川工贸有限公司、姚薛康、应真、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浙江汇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雄川工贸有限公司、姚薛康、应真、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保全价值为25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浙江汇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雄川工贸有限公司、姚薛康、应真、浙江晨丰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保全价值为25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