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438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文盲,农民。被告马某乙,男,回族,文盲,农民。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因被告马某乙外出打工,该案中止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同居所生女孩要求抚养;2、返还陪嫁物;3、被告负担医药费850元;4、诉讼费用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1年农历腊月同居生活,双方关系一般,生育两个孩子,女儿马某丙现年4岁,儿子马某丁,现与被告一块生活,陪嫁物有:衣柜、沙发、电视机、洗衣机、烤箱等生活用品,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外出打工,我在家操持家务,期间也有矛盾发生,但均被调和,2016年6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将我进行殴打,我乘机跑回娘家,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850元,现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生活,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口头辩称:没有共同财产,同意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女孩马某丙由原告马某甲抚养,男孩马某丁由被告马某乙抚养,抚养费双方均自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 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素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