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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礼泉县西张堡镇西刘村,农民。被执行人康某某,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城关镇康店村,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礼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康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某某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刘某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康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42000元,剩余利息及受理费等申请执行人刘某放弃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刘某已领取案件款42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礼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军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