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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玉峰、李清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峰,李清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峰,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柳卫、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华,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李玉峰与被上诉人李清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李玉峰于2016年11月8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李玉峰与李清华之间的土地买卖合同无效,并由李清华返还土地0.6亩及赔偿租赁费5000元。该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豫1481民初6866号民事判决,李玉峰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玉峰于2017年4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本院认为,李玉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及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481民初686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李玉峰撤回上诉;三、准许上诉人李玉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共计100元,由上诉人李玉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玮审 判 员  李念武代理审判员  段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 培 来自